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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通知[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通知〔2012〕24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逐步建立设计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加快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制模式和具体内容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综合考虑乡镇规模、经济基础、发展潜力等方面因素,对青龙镇、马圈子镇继续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分级管理。县与乡镇财政收支实行分级管理,在没有设立乡镇金库的情况下,收入按属地征收的原则先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解库收入由县财政分别登统,年终按体制结算。

  

  2.支出定责。县财政负担教师工资、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支出;乡镇政府负担乡镇本级人员支出、保证乡镇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以及乡镇财政自行安排的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补助村级支出、旧债偿还等,按规定分担的乡镇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以及按照乡镇职能范围应由乡镇承担的其他支出等。

  

  3.收入分享。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乡镇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的50%、资源税的20%、企业所得税的5%、个人所得税的15%、耕地占用税的70%划归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作为乡镇固定收入。

  

  4.权责统一。以2010年乡镇实际征收入库数为测算基数,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综合考虑乡镇税源增减变动因素,按照各税种分享比例和适当的增长比例,测算核定乡镇级财政收入基数。乡镇人员经费按乡镇年初实有人数和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测算核定(含应由单位负担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乡镇正常公用经费(含公用取暖费)按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年人均5000元、离退休人数年人均1000元的标准核定;车辆运行及维修费用每个乡镇按2辆核定,每辆车年包干费用30000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补助村级支出根据政策标准核定。体制执行期间,上级出台统一政策性增资,根据上级转移支付测算标准补助乡镇,除此之外的增人增资由乡镇自行负担。

  

  按体制测算核定收支基数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补助。年度内组织的收入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乡镇;完不成收入基数的,短收部分由乡镇自行负担,并按短收数相应扣减乡镇支出基数。

  

  (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对除青龙镇、马圈子镇以外的23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1.收支统管。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税务部门在乡镇辖区内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支出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和时间进度进行拨付。

  

  2.核定支出。乡镇人员经费按乡镇年初实有人数和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测算核定;乡镇正常公用经费(含公用取暖费)按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年人均5000元、离退休人数年人均1000元的标准核定;车辆运行及维修费用每个乡镇按2辆核定,每辆车年包干费用30000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补助村级支出根据政策标准核定。体制执行期间,编制内增人及政策性增资由县财政统一核定拨付。

  

  3.收入激励。为解决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问题,强化税源监管,发挥乡镇协税护税作用,县政府以2010年乡镇实际征收入库数为测算基数,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综合考虑税源增减变动因素,按各税种分享比例,下达指导性收入计划。乡镇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营业税的80%、资源税的20%、企业所得税的10%、个人所得税的20%、耕地占用税的70%划归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100%划归乡镇。

  

  年度内完成指导性收入计划的,固定税源超收部分80%奖励乡镇,引进总部经济的乡镇级收入全额奖励乡镇。返还资金主要用于消化债务、弥补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支出;未完成指导性收入计划的,县财政只保证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

  

  4.节支留用。乡镇核定支出后,对通过严格管理、压减人员、厉行节约等措施节省下来的资金由乡镇自主支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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