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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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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服务业运行监测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为总召集人,市统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金融办、市国土房管局、市通信局主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日常工作由市统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报告制度,研究服务业各行业及相关指标之间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研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推进服务业统计资源互补,强化服务业统计管理,沟通解决日常统计渠道问题,防止重复调查和"数出多门"。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分析。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按月监测、每季分析服务业各行业的主要指标运行情况,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态势,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三)完善服务业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全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服务业统计相关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等业务指标。财税部门要按月及时提供监控楼宇的税收情况资料,以及纳税企业收入情况等数据。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市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分析研究并着力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科室,配备和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承担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各级统计机构要抓好服务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每年定期对服务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和统计能力。

  (三)加强服务业统计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名录库建设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天津市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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