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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乌政办〔2012〕23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机制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兑现奖惩;制定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市委宣传部(新闻办)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民宗委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促进清真食品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督查;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移交前,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组织查处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移交前,以上职责由市卫生局负责。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定保健食品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开展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公布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综治办负责督促、推动有关综治成员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审修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城管委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管,对违规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未经依法批准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清理整治。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发改委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审核食品安全发展规划;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经信委负责加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监督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科技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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