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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在3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可按规定享受定额资金补助,相关补助流程、补助资金额度、资料要求等按照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10〕115号)执行。 十六、公共停车场(库)必须设置统一的标识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先到先停。公共停车场(库)可由投资的社会力量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十七、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的所有权、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整体转让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涉及人防工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