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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2〕67号)精神,结合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第二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第二批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1~2个)为全市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二、申报标准 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依据《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各申报单位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2年5~6月)。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本区(县)政府、财政等部门的支持,确保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力开展。 (二)申报(2012年7月底前)。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90分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7月30日前(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报送市粮食局市场处,电子版一并报送。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和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可直接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三)审核(2012年8月底前)。市粮食局将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审核分90分以上者,初步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对象,在市粮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推荐名额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 (四)评定(2012年10月底前)。国家粮食局成立审核小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查。根据审核结果,并统筹考虑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状况,择优提出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发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宣传,营造规范执法的良好氛围,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方法的不断创新。 (二)实事求是地申报。要严格按照测评表规定的测评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测评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 (三)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作用。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按照市粮食局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执法案例,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进一步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示范单位考核及管理。示范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首先由示范单位自己总结,市粮食局复查,国家粮食局验收,发文公布。通过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保持资格,不符合标准的则予取消。通过动态管理,始终保持示范单位的先进性、规范性。 联 系 人:丰章德电话:022-27123559 电子信箱:fzd3559@163.com 附件: 1、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2、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申报单位:(盖章)
(后页续) 附件2: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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