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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规章修订项目,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等原因,需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对所需修订的规章继续按程序及时进行修订。 (三)调研项目。对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两湖一库管理局等单位报送的《贵阳市已批建筑违法查处办法》、《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贵阳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国家城市人工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14个(地方性法规6个、规章8个)项目,市法制局根据上述部门报送2012年立法项目申请建议情况,并经与各部门对接形成共识,有的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有的需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有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其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够成熟,因此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列入了调研计划。对这部分项目,起草部门应做好前期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及时按程序报送审定。 (四)其他项目。市城管局报送的《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项目,是2008年10月15日公布,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其设置的管理措施符合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实际,不影响在执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修订的意义不大。南明区报送建议制定《贵阳市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建议该区相关部门进一步与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并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联系,以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是否列入立法计划为准。因此,对上述项目未列入2012年政府立法计划。 四、组织实施 政府立法工作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为确保2012年政府立法计划的实施,应着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保证立法任务按时完成。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同时也要列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是凡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本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确保按时报送审查。二是项目的起草、审查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来规范和处理所涉及的问题,并就争议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与市政府法制局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三是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市的大局出发,认真、及时按要求做好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及相关工作,反馈意见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防止部门保护和利益法制化倾向。四是因国家、省的政策调整或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送审稿或需撤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送或撤销立法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二)加强起草、协调、审核工作,确保立法质量。一是项目起草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统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均衡统一;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规定其行使权力的责任;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要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实现其权利的措施和途径,并充分考虑其履行义务的能力;解决好社会管理秩序中深层次的矛盾,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二是完善协调、会审、审定机制,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要以全市的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以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送审稿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对不够成熟的,坚持反复调研论证,防止轻率过关;市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认真审查把关,确保立法质量。 (三)不断完善立法机制,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一是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使立法工作做到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体现民生、保护民生,通过不断完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风险评估、立法协调等相关制度,根据所要规范、解决的实际问题,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听取基层、管理相对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并认真分析、比较和论证,尤其是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项目或管理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所规定的必经程序进行,将其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确保制定的地方政府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不断完善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方面的相关制度,把握重点,注重立法计划科学性,坚持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加强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 (四)强化队伍建设,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必须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立法工作队伍。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