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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3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3
【实施时间】 201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搬迁补偿金的支付与使用

  (一)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金主要来自该企业原有土地商业开发扣除相关政策规定税费的土地出让金。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污染企业搬迁专项资金, 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主要用于土地为租赁性质或划拨性质的企业搬迁补偿,以及搬迁企业的评估评审等费用。

  (三)搬迁企业补偿金大于企业原有土地出让金收益的,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由财政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搬迁安置补偿,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纳入我市搬迁范围的污染企业必须按时搬迁,凡未按搬迁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每推迟1年其补偿费用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扣减10%。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2014年底完成搬迁的,依法予以关停,并不予支付搬迁补偿金。

  第十九条  搬迁补偿金的拨付应根据企业搬迁进度分次支付。

  第二十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搬迁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为搬迁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国债专项和技改贴息资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市鼓励类工业项目的搬迁企业优先给予市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列入我市中小企业贷款企业中,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利息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搬迁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协调解决企业在搬迁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与搬迁相关的各类联席会、审核会、讨论会等;负责对新纳入污染企业的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搬迁企业搬迁补偿费用的审核和拨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对搬迁企业的人员安置方案,并在搬迁期间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者权益。

  市规划局:负责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应的规划指标,依法审定控制性详规。

  市国土局:负责对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出让方案进行初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对搬迁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与市财政局共同核定搬迁补偿费金额。

  市发改委:负责搬迁企业的新建项目备案、核准申报协调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依法对新建项目予以备案、核准。

  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搬迁企业资产评估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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