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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函[2012]34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建筑起重机械各项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使用要求,是否存在带病运行、不定期维修保养、已到报废年限而不报废仍在使用的情况;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上岗前接受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7)建筑起重机械的经常性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保管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三)专项整治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

  

  6.有关施工安全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专项整治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即日起至5月21日)。为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总体目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等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包括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5月中旬成立由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副局长(副主任)担任组长,相关科(处)和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涉及深基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工程监理企业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动员,确保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督促、指导和组织各有关单位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5月中下旬,各地区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成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强化对在外承接工程的分支机构管理,组织开展对涉及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指挥、司索信号、维护保养等施工作业人员,要加强有关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规范操作知识和自我防护、保护措施、应急救援的教育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2日至7月15日)。相关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将对深基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作业存在隐患的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5日前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问题突出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予以行政处罚。

  

  在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我厅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至7月2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治理效果,查找工作不足,不断完善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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