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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函

[接上页]


  修复工作超过24小时的,需公示维修期限,并做好如厕引导工作。

  

第四章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厕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服装整洁,佩戴胸卡;

  

  (三)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幼、病、残、孕等人员;

  

  (四)提供的卫生纸、皂液(香皂)及时补充;

  

  (五)熟悉公厕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时报修,并填写报修记录;

  

  (六)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

  

  (七)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八)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负责本行业内公厕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公厕的维护、保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示保洁员编号、保洁检查记录、保洁责任人、监督电话与联系方式,并公示在明显位置;

  

  (三)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实现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  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组织管理机构应健全:

  

  1.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检查公厕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年度公厕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项制度健全:

  

  1.具备管理规章、公厕保洁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大、中、小修计划,大、中、小修记录,日常养护计划,日常养护记录,报修记录等);

  

  2.有监督检查、奖惩、测评机制和市民投诉、处理机制;

  

  3.公厕维护保洁物资落实到位;

  

  4.有应急预案:应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发生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三)培训、宣传、教育:

  

  1.有培训、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有文字记载、图片、影像资料等);

  

  2.职工培训率、市民满意率逐年递增。

  

第六章 公厕启用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公厕建成后启用的必备条件:

  

  (一)各种设施、设备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厕建设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cjj14-2005)中的一类标准;

  

  (二)各种设施、设备应满足使用的基本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厕位。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的要求;

  

  (三)具备抽粪车运输作业的条件;

  

  (四)明确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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