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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修复工作超过24小时的,需公示维修期限,并做好如厕引导工作。 第四章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厕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服装整洁,佩戴胸卡; (三)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幼、病、残、孕等人员; (四)提供的卫生纸、皂液(香皂)及时补充; (五)熟悉公厕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时报修,并填写报修记录; (六)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 (七)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八)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负责本行业内公厕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公厕的维护、保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示保洁员编号、保洁检查记录、保洁责任人、监督电话与联系方式,并公示在明显位置; (三)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实现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 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一)组织管理机构应健全: 1.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检查公厕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年度公厕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项制度健全: 1.具备管理规章、公厕保洁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大、中、小修计划,大、中、小修记录,日常养护计划,日常养护记录,报修记录等); 2.有监督检查、奖惩、测评机制和市民投诉、处理机制; 3.公厕维护保洁物资落实到位; 4.有应急预案:应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发生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三)培训、宣传、教育: 1.有培训、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有文字记载、图片、影像资料等); 2.职工培训率、市民满意率逐年递增。 第六章 公厕启用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公厕建成后启用的必备条件: (一)各种设施、设备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厕建设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cjj14-2005)中的一类标准; (二)各种设施、设备应满足使用的基本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厕位。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的要求; (三)具备抽粪车运输作业的条件; (四)明确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