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三)积极探索经验,扩大耐多药肺结核病诊疗覆盖面。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职责,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省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省级或省辖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对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要收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省辖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完善流动患者管理机制,规范流动患者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员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方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建立双重感染防治机制,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攻关,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不断加强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先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经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做好防控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负责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司法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