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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15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2〕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

  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为全面推进农机、渔业、运管、旅游等4个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投入力度,全面提升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

  

  二、总体目标

  

  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任务。

  

  (一)完成农机、渔业、运管、旅游等4个行业的安监机构、人员编制和基本装备建设;

  

  (二)完成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和“12350”举报投诉方面的安监机构、人员编制和基本装备建设;

  

  (三)完成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2个单位的安全监管基本装备建设;

  

  (四)完成彭水县商务、林业、国土、药监、卫生、气象、文化、新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摩围山管委会和乌江画廊景区管委会等11个单位的安全监管基本装备建设。

  

  三、建设内容

  

  农机、渔业、运管、旅游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三个方面。

  

  (一)落实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市、区县(自治县)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凡没有设置安全监管机构的市、区县(自治县)农机等行业和单位,要在2012年6月底前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已设置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原则上不另外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

  

  (二)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市农机等行业和单位要根据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量、行业发展需求,配备适应安监工作需求的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原则上在单位原有编制范围内调剂。已设置机构但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的,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到位。区县(自治县)农机等行业和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人员,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量。

  

  (三)强化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市、区县(自治县)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基本装备按“4+x”配备:“4”即一辆交通工具、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照相机,“x”即行业专项监管装备。基本装备配备经费控制在每单位20万元以内,市政府部门原则上在部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区县(自治县)农机等行业和单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补助10%、市政府部门统筹部门专项资金安排40%、区县(自治县)自筹50%。 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和彭水县自筹基本装备建设所需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点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从组织领导、政策措施、体制机制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全力推进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二)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科学确定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和装备投入数量。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牵头建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力推进工作。

  

  (三)强化检查,确保成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等行业和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全程跟踪督促,确保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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