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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经复议委员会议决,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会务工作由复议办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2天向复议办说明,复议办应当在会前及时调整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二)以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其他有碍复议案件审议的行为。 第十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