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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公告第117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公告第117号――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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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务费。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 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 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 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 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的规定,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7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时至10月2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选择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报考的人员,按照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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