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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陵府办[2012]64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文件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文件的通知

  (陵府办〔201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于今年2月份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检查测评,并提出8条整改意见。其中一条整改意见为“加大政府网站建设力度”,建议我县尽快建立完善信息提交机制,公开2008年以来的政府文件。根据该条整改意见,结合我县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现对公开政府文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开文件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由各单位制作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下行文。

  二、公开审批程序

  按照陵府办〔2012〕55号文件要求,凡是上网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本单位业务股室、保密领导小组和单位主要领导对文件进行保密审查登记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由管理员直接登陆县政府网站后台“政务公开”栏目的“政府文件”子栏目中发布。

  三、时间安排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府文件上网公开工作,在6月1日前完成审批和公开发布工作,同时务必在6月1日前将已发布的政府文件(纸质、一式3份)及《上网信息审批表》复印件提交县政府办备份。

  四、公开政府文件的相关要求

  (一)从2012年5月1日以后由各乡镇、各单位制作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文件,凡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县政府办负责上网公开。各单位要按陵府办〔2012〕57号文件要求,走纸质的代拟稿,要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件稿纸》“是否公开信息”一栏签署部门主要领导意见,签署意见的稿纸连同红头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并提交县政府办机要室备案。

  (二)县信息化产业局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各单位要加强与县信产局的联系和沟通,在技术上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信产局联系解决。

  五、县政府将于6月中旬对各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政府文件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敷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县政府网站后台管理联络员:周光,联系电话:83314816县政府办公室联系人:陈小瑞,联系电话:83322315)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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