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加快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生在校集体用餐条件 (一)根据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本市中小学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各区县要制定学生食堂新建、改扩建和改造规划,本着规范、实用的原则,加快学生食堂建设和改造速度,不断提高中小学食堂供餐比例。寄宿制学校都要建设规范的学生食堂,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自办食堂。有关部门要为食堂正常运行做好管理、服务和从业人员的准备。 (二)除民族学校外,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在学校自办食堂设立清真灶和清真餐窗口,满足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师生的就餐需求。没有条件提供清真餐的学校要在招生时向家长说明。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学生餐定点生产企业的指导、检查和服务,督促其落实各项法规,规范工作流程,防范各类事故。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或营养餐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进行停业或停止供餐处理。造成事故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项目。 (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在校集体就餐日常监督。主要措施包括:公布配餐标准和食谱、成本构成、进货情况、卫生检测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可聘请学生家长作为学生就餐义务监督员或通过家长开放日定期听取各方意见等。 (三)严禁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以任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直接或变相用学生餐费补贴教师伙食费或发放其他福利。严禁以任何名目要求供餐单位为学校提供无偿服务等损害学生利益、败坏学校风气、影响教育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应该参照本文件要求,做好学生集体就餐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6月3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