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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4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

  (浙政发〔2012〕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我省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政在加强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社会形态和利益格局深刻变革,城乡居民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提高生活质量、获求公平机会、实现全面发展的愿望更为迫切。但是,现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社会管理服务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民政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服务和促进国防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改进和优化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做好民政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针对现阶段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的实际,充分认清加强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

  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维护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为目的,以实现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努力开创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保持民政工作整体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找准民政定位,把握民政规律,落实民政政策,发挥民政作用。

  2.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为重点,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更加注重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强化政府职能意识,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

  4.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进一步提高民政政策创制能力和水平,统筹城乡、区域民政工作,全面推进民政法制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夯实基层民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基础。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完善适度普惠民生保障体系。坚持公平、普惠、均衡的发展导向,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慈善等民生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下,以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基层民主参与为基本形式,权利义务清晰明确、运行规范有序的基层民主治理机制,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得到更好发挥,社会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

  --建成覆盖城乡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协同机制,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各类社会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三、整体提升城乡一体的民生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民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作用,以困难群众、特殊群体、优抚对象为重点,完善惠及全省人民的民生保障体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推进社会福利适度普惠。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到2015年,全省每百名老人平均拥有床位数3张。加快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全覆盖,有效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孤残等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与精神病患者福利服务水平。省、市、县(市、区)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依法保障残疾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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