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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15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2〕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等要求,通过试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缓解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及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受到国家及社会各方关注。抵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差是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常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或反担保,具有程序简单易操作、业务网点多、投保方便、成本合理等特点。因此,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小型微型企业等贷款户就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和保险合作,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发展,缓解其融资难问题;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现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原则,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业务主体。

  

  1.申请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

  

  (二)基本业务流程。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三)贷款期限和额度。

  

  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小型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等小额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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