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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国“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系统数据库是中央补助专项经费发放和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履行各类信息上报的审核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录用信息、在岗信息、期满人员信息、年度考核信息、期满人员就业信息等。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信息报送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各地要不断完善本地“三支一扶”工作信息系统,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相关信息采集、更新工作,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发展。要积极做好与其他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计划信息库的贯通、共享工作。 四、落实待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一)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服务期内“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大专生不低于1500元/月、本科生不低于1600元/月、研究生不低于1700元/月。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扣除“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外,应不低于省确定的指导标准。各地要按照《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豫财社〔2011〕46号)规定,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政策,按月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拖欠现象。 (二)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省辖市要参照当地对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各省辖市“三支一扶”办要统筹协调,加强督促和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三)强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不断完善使用方式,保证专款专用。 五、拓宽渠道,全力抓好期满就业工作 期满就业直接关系到每个“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规定,切实抓好落实。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工作。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自2011年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起,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申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报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障待遇落实。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5%比例定向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支持“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按照《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关于实施河南省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豫人社〔2010〕131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扶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建立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信息库,切实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帮助促进各项目参加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就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尤其是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期满后仍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大学生要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升学考研、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其户籍、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0〕126号)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