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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办发[2012]35号
【颁布时间】 2012-05-22
【实施时间】 201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60号)精神,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对象。太阳能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对象是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光伏发电企业或光伏发电业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

  

  (二)补贴标准。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为: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2012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年均递减10%的比例确定。

  

  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补贴资金来源。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共同安排,其中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二、补贴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2.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

  

  4.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按程序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取得电力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入电网的意见。

  

  5.项目已经验收后正式投产,并正常运行。

  

  (二)申报材料。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批复文件。

  

  2.电力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入电网的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完成报告和发电计量系统配置、运行和维护方案。

  

  三、补贴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一)初审。由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根据企业当年前3季度光伏发电上网电量,测算全年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并将上述申报材料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初审。10月31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将我市电价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核定与拨付。

  

  1.补贴资金按上网电量核定。上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上报省电力公司核实,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2.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我市上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的并网发电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3.省财政厅根据核定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将电价补贴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省市7:3比例落实市级补贴资金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将省、市两级补贴资金拨付给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

  

  4.补贴资金的清算。年度结束后1个季度内,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上年度电价补贴资金进行核实,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省、市财政部门将分别据此进行清算。

  

  四、保障措施

  

  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是促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补贴到位,切实保护、提高企业投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积极性。

  

  1.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组织和帮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2.市财政局要将光伏发电电价补贴资金市级补贴部分足额列入当年财政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3.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吸纳光伏发电的能力,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接网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与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

  

  4.光伏发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申报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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