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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9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2
【实施时间】 201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依法依规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要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三)提供优质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贯穿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全过程,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切实保障经费。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下发实施。各市、县(区)按照自治区安排部署和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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