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5-22
【实施时间】 201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2012年4月23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有效地解决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不规范、合法性审查把关不严和有件不备等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通知如下:

  一、做好《办法》学习培训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高度重视,将《办法》学习培训列入近两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专题讲座等形式,对办公厅(室)公文处理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培训,使之了解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保证《办法》有效实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营造有利于《办法》实施的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清理登记。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直属授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直属授权组织、乡镇政府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清理登记。经清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由市、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否则不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今后,新增加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登记。

  (二)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进行清理规范。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现行制度和程序进行对照清理,调整规范公文报审、制发程序,在发文报批卡中增加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三)对已出台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2012年6月1日前实施期满5年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可以延用至12月31日。2012年6月1日前已出台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8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务于9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经清理审查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2013年1月1日前实施满5年需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组织进行评估,于2012年9月1日前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评估结果。经审查可继续实施的,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于2013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未经重新公布的,自行失效。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1.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文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2.报审。政府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程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并附起草说明、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报告(加盖法制机构印章)及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材料、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情况等。

  3.受理。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报件后,经审查确认内容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要求报件单位补正有关材料,重新报送。

  4.报批。市政府办公厅受理报件后按程序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将报件及送审稿等有关材料转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5.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按《办法》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

  6.会议审议。按公文报批程序报批、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时,由起草单位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汇报。审议中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予采纳。

  7.行文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并经领导同意的,起草单位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相关报批材料到政府办公厅行文。公文处理机构对文稿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按程序报政府领导审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