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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结合全省确定的环保年度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对申报项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合理拟定实施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初审意见,经厅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规划财务处汇总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同意的项目按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省管项目由职能处室、市州管理项目由责任市州环保局通知项目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通过初审的省管项目,由省环保厅相关职能处室牵头,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参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评审。提出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工艺流程、技术方案、环保设施、资金来源、环境指标、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审查批复意见,报经厅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进行批复。审查批复意见作为环保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审定及安排: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根据职能处室、市州环保局提交的审定项目清单,编制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名单、概况、资金安排意见和管理主体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经同意后,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七天),如有异议,可向省环保厅进行反映。 第十五条 市州负责项目:由市州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和技术规范,组织项目的评估、审查,并提出项目的审查批复意见和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章 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计划下达后,省环保厅职能处室、责任市州环保局依据环保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监管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按照项目批复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并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应全额投入项目建设和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项目应在计划进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成试运行三个月内;非工程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验收。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文件确定的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2)工程项目运行负荷大于75%,且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3)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4)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范及监测化验标准要求。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建设情况及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3)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总结报告); (4)环境监测报告; (5)项目财务决算; (6)财务审计报告; (7)环境效益; (8)社会效益。 (三)非工程项目验收应提交项目总报告、专题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环境绩效报告等。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收到项目竣工验收、非工程项目完成申请报告后,规划财务处会同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及市州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省管环保项目经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州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市州审批项目(含受委托省管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项目验收结果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的,必须向省环保厅、财政厅递交项目延期报告;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请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归还原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带项目下达的能力建设项目 (一)各市州、县区环保局需提供独立法人证明、当地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文件、财政补助开支证明等基本材料,及环保部年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中要求的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