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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司[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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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畅谈社会实践教育体会。考察活动结束后,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组织本地律师召开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座谈会,畅谈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体会,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更加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信念,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四、加强对律师队伍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律师全员参加。要加大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和克服活动走过场,确保各项工作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省厅设立律师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律师管理处。

  

  (二)统筹兼顾,务求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等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紧密结合,与深入推进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浙委办〔2012〕10号文件紧密结合,做到统筹兼顾、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重视对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分阶段向省厅报送开展社会教育实践活动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的理论体会文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增强全社会对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形成全社会支持律师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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