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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28号)、《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市委发〔2005〕43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方向,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为目的,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受到影响。 二、基本要求 (一)合理确定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对象。失地农民是指征收集体土地而导致无土地或有少量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原则上为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劳动年龄段内失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确保失地农民就业率达90%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支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失地农民凭证可享受免费提供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就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优势,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 1.政府扶持就业。各县区政府要将辖区内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把一户有2人以上适龄劳动力未就业的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安置失地农民就业。招商引资时,把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引入企业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前提,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 2.社区组织就业。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县区实际,把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潜在的就业空间,大力开发托老托幼、快餐配送、家庭护理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和社区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及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3.个人自主创业。各县区政府要向失地农民加大宣传市场就业的意义,引导失地农民更新择业观念。同时,利用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契机,积极为失地农民行业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以个体、合伙经营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4.实行转移就业。各县区政府按照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劳务输转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37号)要求,对有转移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地农民,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其转移就业,通过劳务输转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二)加强失地农民培训。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失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培训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针对失地农民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失地农民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提供,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全部进行培训,使其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