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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12]13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培训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解决就业为宗旨。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网络和枢纽的形成,兰州将会成为资金流、物资流、劳动流、信息流的重要集聚中心和辐射中心。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走向,将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导向定位于第二、第三产业的培训,特别是对他们进行第三产业中现代服务业的技能培训。

  

  2.采用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一是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合作,举办具有行业特点、针对性较强的专业技能培训;二是与相关的劳动力市场合作,把技能培训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工作结合起来;三是与大量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合作,企业参与培训是提高失地农民素质的一条重要渠道,送教师、教材到企业,将培训课堂搬到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其它培训模式,如由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的“订单式”培训,根据不同对象提供不同菜单的“超市化”培训,学校下单、企业接单、政府买单的“三单制”培训,“企业+培训机构+失地农民”的“联动型”产教结合等培训方式。通过以上途径,使他们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接受基本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

  

  3.通过加强宣传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要通过政策宣传,进一步转变失地农民的传统就业观念,引导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树立自主就业、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从而使失地农民从传统的“精英主义就业观”转向“大众化就业观”,降低就业期望值,先就业再择业。

  

  四、职责分工

  

  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工作做细做实,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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