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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12〕36号)的文件精神,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厅将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于2012年5月15日至5月25日,对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二、检查内容 1、各地按照吉建质〔2012〕11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和抽查工作情况。 2、抽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工程范围和数量 检查对象为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受检工程形象进度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检查数量为长春地区抽查12项(长春市本级抽查6项,两个县(市)各2项);其它地区各抽查8项,(其中地级城市抽查4项,两个县(市)各抽查2项)。 四、检查方式 1、阅看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书面汇报材料,查看相关检查资料。 2、现场检查受检工程,填写相关检查表格。受检工程项目由检查组从当地提供的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反馈检查情况。每次检查结束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明显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全省检查结束后,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检查注意事项 (一)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参建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结构类型、形象进度)。 (二)提供必备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游标卡尺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三)提供受检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要求参建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六、检查组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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