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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做好《条例》实施衔接工作,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体系,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辖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配备与《条例》赋予职责相适应的干部队伍、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建立完善上下对接、协调顺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长效机制,要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制定、实施、调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效能监察,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行政问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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