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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卫生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举报投诉受理部门:

  

  无锡市农业委员会,电话:85015640,网址:www.wxagri.cn,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6号楼514,邮编:214131;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12365,网址:www.wxqts.gov.cn,地址:无锡市中南西路500号,邮编:214072;

  

  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12315,网址:www.wxgsj.gov.cn,地址:无锡市永和路28号,邮编:214023;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卫生监督所),电话:82827110,网址:www.wuxiwj.com.cn,地址:无锡市南苑新村45号,邮编:214026;

  

  无锡市商务局,电话:81823019,网址:mofcom.wuxi.gov.cn,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5号楼219室,邮编:214131;

  

  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88219851,网址:www.wxciq.gov.cn,地址:无锡市华夏中路10号,邮编:214101。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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