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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意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案情况,在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担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由自治区或地区各类事故的挂牌督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办理,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加强与地区的信息沟通和上报,按要求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书面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