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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2]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勘察设计有关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勘察设计有关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2】210号)


  

  有关各区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关于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12〕36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成检查组于2012年5月14日至5月18日对我市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就做好勘察设计迎检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在建的公租房、危改安置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勘察、建筑结构及抗震设计的质量情况。

  二、责任分工

  对于本次检查,相关各方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资料准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牵头,勘察设计单位全力参与,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各区建委加强督促。

  三、资料准备要求

  1、工程前期手续齐备。

  2、相关勘察设计资料完整、规范,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设计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四、提交自查报告

  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牵头,对备检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同时签章,并附上勘察设计单位的自查报告),于5月11日中午12:00前反馈我委。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各方应立即整改,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确认。

  五、做好检查过程中的沟通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检查,做好技术准备及与检查组的沟通工作。

  

  联系人:龙翔 电话:63670919 传真:63670808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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