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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2]49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2〕491号 )


  

  呼和浩特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推动我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快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要求,自治区将于2012年5月上旬对我区各示范区旗(市、区)开展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请相关盟市及各创建旗(市、区)做好准备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和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考核对象包括创建旗(市、区)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疾控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二、考核内容

  

  按照卫生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中考核框架和管理办法中考核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

  

  三、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

  

  考核组将于5月9日起首先赴锡林浩特市进行考核,后赴喀喇沁旗,最后考核赛罕区(具体时间由考核组与创建地区联系),全部考核工作于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自治区考核合格者将命名为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并推荐优秀者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自治区考核组

  

  组长:贾跃旗

  

  成员:杜宝彪、于广军、钱永刚

  

  四、考核方法

  

  对各创建地区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见《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和《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请各创建旗(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好现场考评表。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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