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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及省著名商标申报的通知


  

  全市商标注册人:

  为提高我市商标知名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全市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市工商局决定开展2012年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及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

  (一)认定原则

  1、本溪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的注册商标,其注册人是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涉外商标(即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商标)和签订商标使用合同的外省、市企业商标。

  2、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溪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和管理工作。

  3、认定本溪市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本溪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后进行续展认定。

  (二)认定条件:

  1、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国家商标局核发的有效商标注册书,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各种类型经济组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认定。

  2、 商标注册后实际使用6个月以上。

  ①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好;该商标的服务在同行业中有较好的市场信誉。

  ②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省内同行中位居前列。

  ③具有一定额度的广告投入,在本市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④有严格的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三)时间安排:

  ①申请时间:5月20日--6月20日

  ②初审调查:6月30日--7月20日

  ③综合认定:7月25日--8月15日

  二、辽宁省著名商标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市著名商标持有人均可申报2012年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的相关事项及时与市工商局联系。

  联系电话:96315-2411、2412

  联系人:刘莹

  

  
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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