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医管字[2012]44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统一预约挂号平台预约时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统一预约挂号平台预约时间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2〕447号 )


  

  各盟市卫生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根据国务院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安排,自治区卫生厅已经启用全区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在各级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预约挂号工作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预约挂号业务量也呈现逐月上升趋势,得到社会群众肯定。应广大群众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统一预约挂号平台预约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放号时间

  

  目前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在每日零时开始投放第7天的就诊号。随着预约挂号业务量的上升,公众在凌晨集中“抢号”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夜间等候带来许多不便。鉴于此种情况,决定在每日早晨6:00投放第7天的就诊号。

  

  二、调整预约挂号截止时间

  

  原预约挂号截止时间为零点,也就是在此时间点上可预约此前的七天就诊号。为给患者提供更为便捷的预约服务,解决患者上午排队预约下午号的现象,将上午预约挂号截止时间点调整为当日早晨6时,下午预约挂号截至时间点调整为当日中午12:00时。即当日的就诊号,可在当日6:00时以前的7天内可预约;当日下午的就诊号,可在当日中午12:00时以前的7天内预约。

  

  三、其他

  

  统一平台预约时间的调整,从2012年5月11日起执行,请各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放号及预约时间的调整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12320卫生公益热线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李桂平

  

  联系电话:12320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