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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组织学习好《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贯彻《通知》有关要求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通知》要求做好的各项工作。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准入制度

  我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拟编写教辅材料供我区中小学使用的出版单位须向我厅提出立项申请,交由自治区课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编写完毕后,交由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评议通过后,由自治区课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选出若干套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供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自愿选用。严格制止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征订《公告》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辅材料。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应具备相应学科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三、切实做好教辅材料选用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和要求选用教辅材料。选用工作要紧密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做到程序严格、过程透明、公平公正。

  为了方便广大中小学生,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各中小学校可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统一代购本地区从《公告》内选用的教辅材料,并做好教辅材料发放等服务工作,但不得从中牟利。未列入《公告》的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迫使学生购买,中小学校更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四、规范教辅材料发行工作

  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机构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机构要规范教辅材料发行行为,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推荐目录范围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搞好发行工作,不得增删册次,不得随意扩大品种范围,不得将《公告》外教辅材料混入教辅材料发行范围。

  五、加强教辅材料质量跟踪管理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质量的管理,严把教辅材料立项审核关,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全过程的指导,力求紧扣课程标准,密切结合我区实际需要,贴近课堂,贴近学生,服务教学。开展督查和调研,了解教辅材料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编写出版单位不断提高编写出版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对教辅材料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汰劣,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促进教辅材料质量及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加强教辅材料的监管力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学进校教学用书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的办法,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监管。

  各地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全过程相关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一级监管一级,要及时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我厅将在每学期开学初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加强指导管理,切实纠正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对在教辅材料征订过程中出现违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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