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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卫人食卫[2012]3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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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经审核人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报告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出具监测结果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回馈,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监测结果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深圳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上报数据以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数据为准。

  

第五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及时开展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统计分析结果每季度报告一次。报告内容为上一季度的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时间如下:

  各街道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即:报告时限为4月5日前、7月5日前,10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

  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即报告时限为4月10日前、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

  市卫生监督局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以前,即报告时限为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并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一条  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卫生监督数据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以数据文档形式备份的,应确保备份硬件设施的稳定性及安全性。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在未依法对外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公布。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市卫生监督局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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