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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2]8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2
【实施时间】 201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2〕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牵头拟制的《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口岸通关和国税部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二〇一二年五月)

  


  一、海关服务便利化措施

  

  (一)提高通关效率。坚持每周七天工作制,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在有关单证和手续合法、有效、齐全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经确定无需查验和缴纳税费的,自接受申报起,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需查验货物、情况正常的,验货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应缴纳税费的货物,海关收到盖有开户银行收讫戳的税、费凭证或者接受企业担保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

  

  (二)改革通关业务。积极争取海关总署授权,全面实现通关单无纸化,扩大“无纸通关、单证暂存”、“无纸通关、事后交单”作业范围;推进外汇核销单无纸化;在全省各海、空口岸业务现场全面实行分类通关改革。简化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推广电子关锁应用,实现进出口货物在福、厦关区内“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支持宁德、南平、三明、龙岩等设区市进出口企业扩大农产品、土特产品出口,落实区域通关便利措施,对转关货物实行上门查验。

  

  (三)支持加工贸易保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内销货物实行“按月集中纳税”,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区内销征税大户进行跟踪指导办理,提供个性化服务,对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内销征税预归类、预审价措施,缩短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时间。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指导和规范管理工作,促进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业向多层次多功能转型,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保税物流各类政策优势,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作效率,促进转型升级。积极协助推动福建电子口岸建设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海关、外经贸、企业三方联网,简化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备案、核销等手续。

  

  (四)实行担保通关。在综合评估企业类别、资信、守法状况基础上,实行差别化担保通关措施。对aa类企业给予免担保通关待遇,非aa类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如企业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报海关总署审批后,实施资产质押担保;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对资金特别困难企业,经批准提供银行担保后,凭保放行。

  

  (五)完善企业分类管理。对企业实行实时动态分类管理制度,7月1日前,完成对关区范围内a、b类企业筛查,及时帮助有条件企业上调管理类别,加快aa类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总署,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对海关监管无实质性影响,不造成监管风险的企业降级情况,认真审核,慎重处理,尽量保留企业分类等级。

  

  (六)完善商品归类管理。积极开展预归类、预审价、预化验,尽可能将b类以上出口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在法律规定和海关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申报、正确归类,并及时向上级反映企业诉求,确保企业快速通关、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立海关归类资料库,明确归类差错移交处置条件标准、审批权限和时限,统一关区执法尺度。

  

  (七)确保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在依法办案前提下,保护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慎用扣人、扣物、查封、冻结等办案强制措施;对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违规行为,重在教育整改;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溢余保税料件、擅自外发加工等问题,保税料件、货物未造成实质性脱离监管的,从简、从快、从轻处理;案件简单、事实清楚的违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一)改革监管模式。促进食品农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大幅降低出口食品农产品抽检比例。促进工业品出口企业分类升级,在继续对一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免予抽批检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稳定、自检自控体系完善的二、三类企业实施验证管理,降低二类企业的抽检比例至2%,降低三类企业的抽检比例至5%,对一、二、三类企业实行“边检边放”,综合提升出口工业品放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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