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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配套的航运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当地航运业做强做大。

  

  (二)本意见涉及财政奖励、补贴的条款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对新增航运企业的认定以水路运输许可证为准,对运力规模的认定以营业运输证为准,对航线的认定以航线批复为准。

  

  (三)本意见涉及的省货省运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协调;涉及航运企业的资质、运力、航线开辟、人才、码头用海用地等事项的认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和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各承担50%;涉及企业、个人缴纳税收贡献奖励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本意见自2012年起实施五年。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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