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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应配套的航运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当地航运业做强做大。 (二)本意见涉及财政奖励、补贴的条款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对新增航运企业的认定以水路运输许可证为准,对运力规模的认定以营业运输证为准,对航线的认定以航线批复为准。 (三)本意见涉及的省货省运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协调;涉及航运企业的资质、运力、航线开辟、人才、码头用海用地等事项的认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和成品油价税改革转移支付各承担50%;涉及企业、个人缴纳税收贡献奖励的,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本意见自2012年起实施五年。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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