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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要通过专项行动,不断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疏堵结合,形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同时,要妥善处置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非法违法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要开展治理,消除隐患、恢复植被和矿山生态环境;对在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从业务工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五)强化监督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各级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组织督查组对下一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化问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附件:⒈厦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⒉xx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⒊xx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表

  

  附件1

  
厦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林国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金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江河(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吕庆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张世照(市经发局副局长)

  

  张 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向光(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智敏(市监察局副局长)

  

  代 敏(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王军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宗团(市环保局副局长)

  

  田 锋(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郭景宗(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聚聪(厦门电业局副局长)

  

  林 建(集美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吴新奎(海沧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 忠(同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安杰(翔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

  

  办公室主任:余江河(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副 主 任:吕庆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陈志萍(市经发局能源处处长)

  

  吕俊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长)

  

  蔡惠敏(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调研员)

  

  吴志生(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

  

  周荣洲(市国土房产局地矿处处长)

  

  孙卫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处副处长、调研员)

  

  许亚品(市环保局生态保护处处长)

  

  郑耀崇(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陈挚坚(市市政园林局林政处处长)

  

  朱智杰(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林惠文(市电业局营销部主任)

  

  附件2

  xx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xx区政府(盖章)

  

序号

矿山(点、硐)

非法违法开采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

合法开采矿山或合法勘查项目

处理意见

无证非法采矿

证照不齐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缺采矿许可证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工商营业执照

缺环保审批手续

缺煤炭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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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个)

 

 

 

 

 

 

 

 

 

 

 

 

 

 

 

 

 

 

 

 

 

 

 

 

 

 

 



  

  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表栏2“矿山(点、硐)”:对有证的,填写矿山名称或勘查项目名称;对无证的,填写责任人或具体位置。

  2、属于无证非法采矿的,在表栏3打“√”和表栏14-26中对应打“√”;表栏4-13不填。

  3、其他非法违法开采的,在表栏4-26中对应打“√”;合法的,在表栏27中打“√”。

  4、证照不齐的煤矿在表栏4-10中对应打“√”;证照不齐的非煤矿山在表栏4-8中对应打“√”。

  5、表栏22、24、26中“非法违法转供”:指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矿山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转供行为。

  6、表栏28中“处理意见”:指对非法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3

  xx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填表单位:xx区政府(盖章)

  

序号

县(市、区)

非法违法开采(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个)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煤炭准运凭证(个)

备注

无证非法采矿

证照不齐

非法转包

以采代探

超层越界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非法违法获取

非法违法转供

缺采矿许可证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工商营业执照

缺环保审批手续

缺煤炭生产许可证

缺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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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1、证照不齐的煤矿对表栏4-10中对应统计;证照不齐的非煤矿山对表栏4-8中对应统计。2、表栏22、24、26中 “非法违法转供”:指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的矿山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转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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