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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8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产业化示范应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产业化示范应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12〕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是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高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对我区抢占相关领域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制高点,发展新能源产业,促进节能减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信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支持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产业化示范应用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自治区今年下半年将适时对各地“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推广应用及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支持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统产业化示范应用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

  


  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关于支持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产业化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29 号)精神,就加快“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产业化示范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确定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和工业项目,应当采用节能效果突出的“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实施单一来源采购(企业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从 2011年6月1 日-2013年5月31日,对公共建筑和工业项目采用“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的,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中公共建筑累计在180万平方米以内,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工业项目空调系统投资额累计在1亿元以内,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

  

  三、从2011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对采用“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和工业项目,按1%减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配套费。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专用设备,经自治区经信委认定符合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版)(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对非财政资金或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工业项目,凡采用“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该空调系统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通过商务谈判方式确定造价。

  

  六、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各类计划中应加大对现有大中型干空气能制冷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 积极支持小型化户用干空气能制冷设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七、“干空气能间接蒸发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把质量关,确保设备使用性能可靠,并建立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跟踪服务,保证设备运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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