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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全面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的基本准则,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校章程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各高校制定章程,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重点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2.工作目标 通过章程建设,使高校章程内容完备、制订程序规范、实施保障有力,基本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高校领导干部依法管理、按章治校意识明显增强;教师和受教育者权利义务得到保障,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充分调动;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高校内部决策与行政,行政与学术、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为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和长效的机制保障。 二、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 1.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高校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办法》学习宣传和章程建设研讨活动。高校主要领导要参加学习、讨论,对制定高校章程的重要意义,高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要组织教职员工广泛参加学习,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凝练学校精神的大学习、大讨论,增进师生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和章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要组织从事高校章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全面提高相关人员做好章程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健全高校章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章程起草组织,开展章程的调研、起草、修订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章程起草的日常工作,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确保章程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章程真正发挥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纲领性作用。 3.构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制度基础 各高校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明确章程的法定内容。对于高校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要根据自身特点及办学方向,明确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落实办学自主权,并完善监督机制。要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落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健全教师、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围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核心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决策机制和运行模式,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4.规范章程制定程序 章程制定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做到科学规范。章程起草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愿望,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学校制定章程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与学校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核准机关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