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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法[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加强章程审核

  高校起草的章程应当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市举办的高校的章程由市教委核准,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本市地方高校应当将校长签发的章程草案及其说明及时报市教委申请核准。市教委将按照《办法》规定和教育部要求,及时组建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受理和审核学校章程。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高校以学校名义发布实施。

  6.深化依法治校工作

  各高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校工作。要把组织开展好章程建设和加强制度建设作为近期依法治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学校章程为依据,认真清理、修订完善校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决策及监督机制,依法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形成以章程建设系统梳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整体改革,实现依法治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1.市教委成立章程建设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本市高校章程建设工作,市教委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后勤保卫处、审计处、监察室、民办教育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章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章程的指导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策法规处,负责章程建设的日常事务。

  市教委将适时按照《办法》要求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审核程序,组建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负责本市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对市属高校章程及时进行审查评议。

  2.学校全面组织开展章程制定工作

  各高校要在市教委的指导下,深入分析本校在章程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表,编制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各高校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已经制定章程的,要根据《办法》要求对现有章程的内容、程序等重新进行审核和修订;尚未制定章程的,应当确定工作时间表,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各高校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市教委章程建设领导小组知悉。

  各高校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和办学情况,为章程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技术保障和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章程调查、研究、起草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教委将根据各高校章程建设推进及实施情况,及时予以指导和支持。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1.组织学习和宣传阶段(2012年3月-5月)

  市教委将按照教育部部署,组织本市高校参加章程建设研讨培训,因地制宜对本市高校章程制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校内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2.工作部署阶段(2012年5月-7月)

  市教委制定下发本市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召开章程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本市高校推进章程建设。各高校负责编制本校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节点,报市教委知悉。

  3.章程核准程序与机制建设阶段(2012年9月-10月)

  市教委组建本市高校章程审核委员会,建立内部章程核准机制,启动受理本市市属高校章程的核准申请。

  4.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11月-12月)

  市教委根据各高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情况,对本市高校章程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和指导,并根据学校特点,研究制定章程建设分类指导的方案与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高校章程建设。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教育部和本市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章程建设成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基础。

  

  附件: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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