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造站字[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吉建造站字[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有关要求,现开展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二、网上申报

  

  初始注册需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自行完成网上申报。

  

  三、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需贴二寸彩色照片);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提供注册申请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岗位证明复印件一份、近年本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成果文件(复印件)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7、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一份,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体证复印件一份;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注册书面申请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胶装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办理时需提供原件以便复核。

  

  四、受理时间及其他。

  

  受理时间:2012年 5月 28日至 6月 29日集中受理,过期将不再受理。

  

  地 点:长春市同志街900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五楼造价管理科)

  

  咨询电话:0431-88940910

  

  联系人:刘 杰汪吉程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