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2)

[接上页]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每年四月底之前,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等年审材料;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十二)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期货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聚氯乙烯,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交易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适用于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