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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每年四月底之前,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等年审材料;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十二)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期货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聚氯乙烯,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交易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适用于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