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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审计署
【发文字号】 2012年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27号——审计署移送至2012年6月已办结27起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

[接上页]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发现,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梁力、马刚等人在未经集体决策和上级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他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出具担保合同1041笔,担保金额2.38亿元,最终给公司造成30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风险。2010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9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梁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马刚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业务代理人陈胜利侵占保险资金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发现,2008年至2009年,陈胜利借为保险客户代办投保、退保手续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投保单位收据等手段,侵占保险资金167万元,用于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2010年8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江苏省公安厅查处。2011年4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胜利有期徒刑4年6个月,追缴侵占款项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4万元。

  十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公司原业务员孙雍逸侵占保险资金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发现,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孙雍逸采取虚构退保人员名单、盗用投保单位公章等方式,骗取退保资金90.52万元,主要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江苏省公安厅查处。2011年10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孙雍逸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十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公司原总经理王波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发现,2008年至2010年,王波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保费收入存入其个人账户,并将其中40万元挪用于证券投资等。2010年1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江苏省公安厅查处。2011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十三、湖南省株洲市房产局产权处原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等人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商业银行审计调查中发现,2007年5月至7月,尹春燕、刘鸿刚等人在明知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商铺已办理销售备案登记的情况下,违规为该公司办理这些商铺的抵押他项权证,使该公司得以从商业银行贷款8590万元,并最终造成贷款银行抵押权悬空,尹春燕、刘鸿刚等人涉嫌从中收受贿赂。2011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湖南省人民政府查处。2012年2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8年、刘鸿刚有期徒刑4年。

  十四、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培训工作委员会原常务副主任王桂林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2008年在商业银行审计调查中发现,2004年,王桂林伙同交通银行哈尔滨新兴支行副行长王光霁(王桂林之子),将该委员会存放在交通银行的286万元资金通过其他公司转入王桂林的个人账户。2008年1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查处。2009年7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桂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决王光霁及同案另一责任人卢庆滨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五、民营企业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永清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杨永清虚假出资注册成立28家空壳公司,利用虚假会计报表和无效抵押,以购买建材为名骗取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74亿元并挪作他用。2010年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12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杨永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原董事长王其明有期徒刑7年。

  十六、民营企业北京泰和瑞利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燕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中发现,2009年1月至7月,王燕伙同该公司股东彭明亮等人,利用伪造的贸易合同和虚假财务报表,以购买钢材为名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造成2.28亿元银行资金面临损失;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操作等问题。2010年4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部查处。2011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王燕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案的彭明亮等其他4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2年,并分别被处罚金10至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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