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6号
【颁布时间】 2012-05-19
【实施时间】 201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引进台湾冷链物流企业来厦门投资经营,在厦建立冷链物流中心,提供先进的第三方冷链物流服务;支持两岸冷链物流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厦设立两岸冷链物流综合园区,开展第三方冷链物流,建立冷链物流研究与孵化中心、食品安全工程研究中心、食品物流标准实验室等研究平台,实现产、学、研有机结合和产业推广,提升我市冷链物流产业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冷链物流产业不断向前发展。

  

  3、构建更加便捷的通关机制

  

  发挥保税港区、示范区的政策、条件优势,探讨建立两岸相关标准衔接和产品及企业的信用机制,做个性化通关设计,达成“绿色通道”的建立。

  

  4、开展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交流

  

  在商务部、国台办、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小组的支持下,在厦门市举办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交流、产业对接、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等活动。探讨冷链物流产业先进技术、发展趋势,分享冷链物流成功运营经验,增进企业合作与行业技术交流。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台办主任为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台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国税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物流办等为成员单位的厦门市推进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政府层面的工作机构,指导和推进产业合作试点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确认试点项目和内容,探索合作模式;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扶持措施;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把厦门市物流协会作为主要工作助手和民间交流机构,开展对台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人员由上述相关部门的业务处室、厦门市物流协会、冷链物流试点企业、高等院校、技术研究机构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与“台湾两岸冷链物流技术与服务联盟”进行对接,为两岸冷链物流企业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两岸冷链物流产业的深度合作。

  

  (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与制度

  

  1、建立工作机制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厦门市与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工作小组的联系单位,开展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研究,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参与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的调研,推荐试点企业、试点项目,以及协调推动企业试点进度。

  

  2、开展信息通报制度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商务部有关司局、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工作小组每月通报一次厦门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3、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每年在厦门或台湾举办一至二次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会议、展会,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企业展览、交流、对接,推动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工作健康和快速发展。

  

  (三)设立工作经费

  

  增设厦门市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用于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工作协作、课题调研、共同培训、产业合作对接展会及交流活动等费用保障。

  

  (四)制定扶持政策

  

  冷链物流产业具有科技含量高、固定资产投入大、市场竞争激烈、回报周期长等特点,为促进冷链物流产业合作与发展,鼓励发展先进的冷链物流,重点培养一批发展潜力大、经营模式先进、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冷链物流试点企业。

  

  1、财税扶持政策

  

  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对纳入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储运基础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标准应用、专用技术设备采购、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质量认证及追溯系统、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合作、新产品应用服务费、营业税等予以财政资金扶持。

  

  2、用地优惠政策。对冷库建设新增用地,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上,优先合理安排用地,并参照相关行业给予最优惠土地价格支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