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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办发[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州政府决定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启动实施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营养计划”的重大意义

  实施“营养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西部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把实施“营养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安全”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国家、地方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二、实施“营养计划”地方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州17县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在校学生。其中木里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美姑县、雷波县列入国家试点范围;西昌市、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甘洛县列入省级试点范围。

  (二)营养供餐内容和供餐模式。根据当地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二)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各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试点方案,报州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国家试点县要在2012年5月初以前全面实施,省级试点县要在2012年5月底以前全面实施。

  (四)资金分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家试点的经费保障政策是:经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一个学年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省级试点的经费标准与国家试点的标准相同。所需资金,在3元定额标准中,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剩余部分由州、县(市)财政承担。经州政府决定,州级财政对盐源、甘洛2个省级试点县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暂按每生每天0.8元,全年每生16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6个县暂按每生每天0.4元,全年每生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五)改善食堂就餐条件。各县市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六)鼓励社会参与。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下,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营养计划”,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创新供餐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七)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分担比例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规定执行。同时,对我州十一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参照执行高海拔少数民族自治州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秋季起统一提高到每生每年145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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