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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乐协办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协办发〔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5月18日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

  


  
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委员活动联系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18日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凝聚委员力量,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丰富委员活动内容,创新委员活动机制,促进政协履职向基层延伸,县政协决定实施创建委员活动联系单位(以下简称“联系单位”)活动。为了规范和完善创建联系单位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联系单位由单位申请或组织推荐,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综合考核,研究确定。

  第二条  联系单位是政协机关联系委员和面向社会的窗口单位,承担为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委员活动,树立政协良好形象做出贡献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  联系单位义务承担支持委员活动工作,提供委员活动的场所和有关办公设施。

  第四条  联系单位的政协委员要模范履行委员职责,认真组织参加委员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联系单位要把委员活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范畴给予支持;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联系委员活动工作,并定期听取委员活动工作汇报;对本单位的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帮助,保障政协委员的权利。

  第六条  县政协机关要关注各联系单位所属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情况,适时组织委员开展学习交流、调研视察、接待群众、协助调处矛盾等活动,积极反映和民生密切相关的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

  第七条  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应合理安排计划和时间,组织政协相关专委(室)采取走访、约谈等形式,深入了解联系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关心基层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八条  实行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片负责联系单位制度。政协机关各专委(室)同时要加强对在联系单位开展委员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并不断完善联系单位开展活动的方法方式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考评制度。政协机关每半年组织人员对联系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政协组织委员开展活动、联系单位委员履职、联系单位支持政协开展工作等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满意、工作不到位或联系单位自动放弃授牌资格的,经县政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取消授牌资格,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条  县政协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委员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发挥好履行职能的作用,促进联系单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把联系单位打造成加强委员学习、联谊和交流的重要平台,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开展履职活动的重要阵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由政协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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