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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函字[2012]6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及规范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及规范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人社函字〔2012〕67号)


  

  各市(州)、 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创业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合字〔2007〕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237号)精神,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和培训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办班管理。各机构应在开办创业培训班前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办班申请,并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创业培训办班申报表》报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批复同意并委派创业培训讲师后,方可开班。

  

  三、各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班结束后,要对学员档案进行归档,每班一本,由统一档案封皮装订,第1页为人社部门同意开班的批复,第2页为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举办创业培训班的报告,第3页为《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第4页为《派遣讲师执行课程任务通知书》,第5页为创业培训学员名册(附学员联系电话),第6页开始为每名学员的个人存档材料,具体包括:《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培训班期末评估表》、《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评估评分表》、《创业计划书》、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身份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生毕业证等)、《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带学员照片及自然情况页)、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每本档案中须附培训班全体学员合影。各创业培训机构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时需提供以上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以上材料进行审核。

  

  四、未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创业培训机构不得随意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创业培训班。确实需要,可报批后,在统一调配师资、统一教学标准、统一教学管理的情况下,与有关地方及单位联合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但不得采取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互分利润的方式进行,必须由创业培训机构亲自组织教学和培训。

  

  五、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创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做好机构年审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教学和档案管理,擅自与其他机构开展联合办学,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的,一律取消创业培训机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将此文件转给当地所有创业培训机构,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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