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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综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2]31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

  

  现就201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情况,201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

  

  (一)平均线为12%。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可参照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

  

  (二)上线为16%。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并且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三)下线为5%。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也可以零增长。

  

  二、实施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三)应当妥善处理好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四)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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