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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格[2012]10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4
【实施时间】 2012-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批复

  (黔价格【2012】107号)


  

  六盘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市价请〔2012〕48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六盘水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调整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调整为2.30元/m3。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各级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2。第一级水价为2.30元/ m3,水量基数为15 m3/月?户(含15 m3/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45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15 m3以上至24 m3/月·户(含24m3/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6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4 m3/月·户以上。以人数为单位的集体户(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第一级水量基数为5 m3/月·人(含5 m3/月·人),第二级水量基数为5-8m3/月·人(含8m3/月·人),第三级水量基数为8 m3/月·人以上。如非用户自身原因而未能按约定时间抄表的,则受影响的月份按第一级水价收费。对于以户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具体由你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和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三、对低收入群体制定和落实优惠措施为减轻调价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低保户家庭用水制定和落实优惠措施,具体方案由你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享受水价优惠政策低收入群体的甄别和管理工作,确保优惠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四、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六盘水市应切实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和《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05〕54号)的要求,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 “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要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确保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全面实现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五、规范加价收入的管理使用执行阶梯式水价产生的加价收入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推进水价改革的通知》(黔价格〔2011〕234号)的规定管理使用。

  

  六、加大对城市供水设施的投入力度六盘水市应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的要求,提高对城市供水建设投入的增幅和总量,同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供水建设,减轻企业经营压力,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督促企业切实加强管理和提升服务你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加大对供水管网的改造与维护,降低管网漏损,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经营效益;切实加大水质检测设备投入力度,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指标要求,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优质、高效。

  

  八、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六盘水市作为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城市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供水企业运营面临的巨大困难,以及确保供水企业实现良性运行对保障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供水优质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对低收入群体用水优惠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水价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6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在水价调整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二ο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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